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五十条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停热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