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五十条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停热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