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违反第三项至第五项任意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