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供热单位进行评估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估评价结果。评估评价结果作为对供热经营权管理和核定供热补贴等的依据。评估评价办法由市供热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