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供热单位进行评估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估评价结果。评估评价结果作为对供热经营权管理和核定供热补贴等的依据。

评估评价办法由市供热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