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和实行城镇化管理的新型农村社区,国道、省道、铁路沿线村庄等区域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