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