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承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依法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