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进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措施,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组织、指导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