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渔业条例/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三十条有效根据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状况,实行禁渔区、禁渔期制度。鄱阳湖、长江江西段和珠江流域江西境内水域的禁渔区、禁渔期,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赣江、信江、抚河、饶河、修河干流水域的禁渔区、禁渔期,由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禁渔区、禁渔期内,禁止捕捞作业,禁止销售禁渔区渔获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依法划定禁钓区、规定禁钓期等方式保护渔业资源。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