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渔业条例/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产种质资源、本省特有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水产种质资源的调查监测,保护濒危或者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水生生物的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具体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确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