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钓区等水域禁止垂钓。其他天然水域可以休闲垂钓。

倡导正确、健康、文明的休闲垂钓行为,遵守可垂钓方式、品种、数量等规定。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禁止下列垂钓行为:

(一)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

(二)使用各类探鱼、射鱼、锚鱼设备或者视频辅助装置垂钓;

(三)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及泥鳅等鱼虾类活体饵料垂钓;

(四)其他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的行为。

禁止销售垂钓渔获物。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