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和实施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规划;(二)制定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三)制定资源有偿使用、生态产业扶持等政策措施;(四)制定和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五)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决策、协调、合作和激励机制;(六)确定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等试点与推广。县、乡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