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