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规划;
(二)制定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
(三)制定资源有偿使用、生态产业扶持等政策措施;
(四)制定和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
(五)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决策、协调、合作和激励机制;
(六)确定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等试点与推广。
县、乡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