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新建小规模畜禽养殖场的,由两湖一库管理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二)实施围湖造田、围湖养殖以及其他缩小湖泊、水库库容行为的,由两湖一库管理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排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