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且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媒体披露等方式督促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