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新建小规模畜禽养殖场的,由两湖一库管理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实施围湖造田、围湖养殖以及其他缩小湖泊、水库库容行为的,由两湖一库管理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排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