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未成年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未成年学生,应当耐心帮助。学校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留守未成年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的信息档案,开展关爱帮扶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