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学校、幼儿园及教职员工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长期无人照料、失踪等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学校、幼儿园应当积极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侵害未成年人权利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