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未成年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未成年学生,应当耐心帮助。

学校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留守未成年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的信息档案,开展关爱帮扶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