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或者给予处分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听取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的陈述、申辩,并对申辩的内容予以答复,遵循审慎、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决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