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或者给予处分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听取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的陈述、申辩,并对申辩的内容予以答复,遵循审慎、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决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