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有第二、第三项情形的,对主要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出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
(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培训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发布虚假招生培训信息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