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食盐监管辅助巡查制度,健全公众协调联动机制,发挥村(居)食品安全信息员对食盐安全的监督作用。鼓励公众举报用非食用盐冒充食盐进行销售、用非食用盐制作食品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