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信用建设,将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信息纳入国家盐业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