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信用建设,将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信息纳入国家盐业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