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食盐监管辅助巡查制度,健全公众协调联动机制,发挥村(居)食品安全信息员对食盐安全的监督作用。

鼓励公众举报用非食用盐冒充食盐进行销售、用非食用盐制作食品等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