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登记与免疫第十七条有效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狂犬病疫苗管理,组织做好狂犬病疫苗采购调拨和申领发放,规范免疫程序。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狂犬病免疫点,指导监督狂犬病免疫点规范狂犬病疫苗管理和免疫技术操作。狂犬病免疫点应当规范狂犬病疫苗管理,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和台账,按照免疫程序要求规范实施狂犬病免疫。发现狂犬病疫苗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