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登记与免疫第十八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设置犬只收治场所。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养犬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设置犬只收治场所。公安机关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委托犬只收治场所代为收留、领养犬只。收留、领养的犬只不得出售。犬只收治场所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公安机关发现流浪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犬只收治场所;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的,应当告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或者将犬只送犬只收治场所。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