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狂犬病疫苗管理,组织做好狂犬病疫苗采购调拨和申领发放,规范免疫程序。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狂犬病免疫点,指导监督狂犬病免疫点规范狂犬病疫苗管理和免疫技术操作。
狂犬病免疫点应当规范狂犬病疫苗管理,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和台账,按照免疫程序要求规范实施狂犬病免疫。发现狂犬病疫苗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