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登记与免疫第十六条有效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依法对犬只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取得免疫证明。养犬人可以将其饲养的犬只送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注射免费狂犬病疫苗。初生幼犬三月龄时进行狂犬病初次免疫,十二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以后每年免疫一次。狂犬病疫苗实行政府财政补助。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