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和登记第十条有效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对符合免疫条件的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发放犬只免疫证,并将免疫信息录入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重点管理区的犬只在接种狂犬病疫苗时应当植入电子标识。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