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和登记第十一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养犬人应当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妥善处置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民间犬只救助机构。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