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五章 医疗服务/第一节 医疗服务对象第七十二条有效居民接受医疗服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的人格尊严,遵守诊疗制度和医疗服务秩序;按照规定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实名就医;如实陈述自己的病征、病史、过敏史等诊疗所需信息;接受、配合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卫生人员依法开展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等措施;符合出院条件或者转诊标准的,及时办理出院或者转诊手续;及时、足额支付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