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2
In force居民接受医疗服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的人格尊严,遵守诊疗制度和医疗服务秩序;
按照规定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实名就医;
如实陈述自己的病征、病史、过敏史等诊疗所需信息;
接受、配合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卫生人员依法开展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等措施;
符合出院条件或者转诊标准的,及时办理出院或者转诊手续;
及时、足额支付医疗费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