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五章 医疗服务/第一节 医疗服务对象第七十一条有效居民接受医疗服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获得基本医疗服务;获悉本人健康状况、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信息;对医疗措施及其替代方案有知情同意权;查阅、复制、复印本人病历资料,发生医疗纠纷时,要求封存病历资料和检验样本等;个人信息和隐私不受非法侵害;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医疗服务等提出意见、建议,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