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五章 医疗服务/第一节 医疗服务对象第七十三条有效在医疗机构内开展陪护活动的人员,应当接受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指导。鼓励医疗机构开设无陪护病房。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