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四章 医疗卫生人员/第二节 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第六十四条有效建立专科护士制度。鼓励护士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参加专科护士专业培训,取得专科护士证书。符合下列条件的,参加专科护士专业培训,并经市卫生健康部门考核合格,可以取得专科护士证书:(一)具有本科以上护理专业学历;(二)具有五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以及两年以上相关专科岗位工作经历;(三)取得中级以上护理专业技术资格。专科护士专业培训规范和标准由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