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四章 医疗卫生人员/第二节 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第六十五条有效取得专科护士证书的护士,可以在护理专科门诊或者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开展下列执业活动:(一)开具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等;(二)开具外用类药品。专科护士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市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