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四章 医疗卫生人员/第二节 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第六十三条有效医师、护士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医疗机构应当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一)调离、退休、退职的;(二)被辞退、开除的;(三)省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备案满两年且未继续执业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证书。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