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四章 医疗卫生人员/第二节 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第六十条有效医疗卫生人员在其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执业的,应当向卫生健康部门办理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办理备案:(一)在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的;(二)在与主执业机构一体化运营管理的其他医疗机构执业的;(三)其他依法不需办理备案的情形。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