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四章 医疗卫生人员/第二节 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第六十一条有效经依法注册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向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后,可以在其主执业机构以外的本市医疗机构开展相应的执业活动。属于短期执业的,还应当取得其主执业机构同意。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