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经依法注册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向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后,可以在其主执业机构以外的本市医疗机构开展相应的执业活动。属于短期执业的,还应当取得其主执业机构同意。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