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四章 医疗卫生人员/第二节 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第五十九条有效从事药学、检查、检验、康复治疗等的医疗卫生人员在本市医疗机构执业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或者职称证书,并通过市卫生健康信息化平台办理执业备案,明确其主执业机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