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四章 医疗卫生人员/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五十二条有效医疗卫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收受患者或者其亲属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者财物;(二)因职务行为违规收取第三方提供的任何形式的报酬;(三)向患者或者其亲属推荐非处方药品、保健品、非医疗用品并以此违规收取第三方提供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四)为实现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以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者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