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四章 医疗卫生人员/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五十三条有效医疗机构与医疗卫生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时,应当就医疗卫生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薪酬待遇和是否允许到其他机构多点执业等事项进行书面约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