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医疗卫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患者或者其亲属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者财物;

(二)因职务行为违规收取第三方提供的任何形式的报酬;

(三)向患者或者其亲属推荐非处方药品、保健品、非医疗用品并以此违规收取第三方提供的任何形式的报酬;

(四)为实现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以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者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