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四章 医疗卫生人员/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五十一条有效医疗卫生人员依法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履行岗位职责;(二)恪守职业道德,尊重、关心患者;(三)对患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保密;(四)宣传推广与岗位相适应的健康科学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导;(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服从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机构的调遣;(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