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章 医疗机构/第三节 社会办医疗机构第四十九条有效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通过人才交流、技术支援、资源共享等方式,依法建立合作或者协作关系。经卫生健康部门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立医疗机构可以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