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医疗卫生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二)获得符合劳动安全和卫生防护有关规定的工作条件、值班环境、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
(三)休息、休假和休养;
(四)每年定期体检;
(五)获得心理疏导和与职业相关的法律服务;
(六)参加继续教育、专业培训、学术交流和职称评定;
(七)公平获得薪酬待遇、社会保障和福利、特殊岗位津贴;
(八)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所在医疗机构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