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通过人才交流、技术支援、资源共享等方式,依法建立合作或者协作关系。

经卫生健康部门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立医疗机构可以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