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章 医疗机构/第三节 社会办医疗机构第四十八条有效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注销主体资格前,应当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终止时,应当依法处置剩余财产,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或者工作人员分配剩余财产。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