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章 医疗机构/第三节 社会办医疗机构第四十七条有效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机构编制、民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使用结余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每年向卫生健康部门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